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区生态环境分局在盐城世明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举办主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宣传进企业志愿活动,进一步传播节能降碳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最后组织群众代表走进车间“零距离”感受企业生产与环保设施相互协作的整个过程,并邀请企业工作人员向群众详细讲解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联,让群众代表切实感受到环保设施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让企业员工们感受到自己的工作与环境保护工作密不可分。 下一步,区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牢牢把握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广泛开展各类环保宣教活动,增强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大力宣传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盐南力量。 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登记。 答: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后,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答: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应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一并上报。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可以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进行判断。 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有关精神,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则项目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相关行为可能涉及未批先建。 答: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答: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均是同类要求。 答:建设单位涉及到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九种),应按照环评文件中确定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要,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或审核。 答: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答: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禁止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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